本报讯 (记者乔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交友软件层出不穷,在便于人与人交往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好友”盗窃案件。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相识。2020年1月,黄某某前往马某某家中看望马某某,并居住于马某某家中。次日清晨,黄某某趁马某某做饭时,将马某某放置于卧室床头柜钱包内的1700元现金及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马某某发现后选择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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