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乔斌)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某选择在凌晨出没白银各停车场,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被害人的车门,盗窃车内烟酒、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给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白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同案人周某某已向各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法官温馨提示,广大车主应当在下车后锁好车门并检查确认,以防车内财物被盗,不给盗贼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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