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琴琴)“又不是我跟你借的钱,为啥不找借款人要去?”作为担保人的车某丙办案法官调解过程中很气愤地说。近日,在平川区法院,由于借款人未还清借款,只能担保人车某丙来偿还。
2017年9月,车某乙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车某甲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该年年底还清。借款时,车某乙还信誓旦旦向原告车某甲出具借条一张,并邀请了车某丙为自己提供担保。车某乙于2017年11月份向原告偿还10000元。到12月,车某甲多次向车某乙催要剩余借款10000元,但车某乙总是说宽限一段时间,推诿不还,原告车某甲无奈之下便将车某乙和担保人车某丙一同告上了法院。调解过程中,便发生了上述情形。办案法官向车某丙解释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的,因此必须要在担保前就要做好各项心理准备。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担保人车某丙替车某乙向车某甲归还借款10000元,自2018年9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返还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车某丙逾期偿还一次,车某甲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借款;车某丙归还借款后,有权向车某乙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借款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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