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琴琴)饲养动物一定要管理好,动物一旦伤人,主人就得“买单”。11月8日,记者从平川区检察院获悉,张某某经过被告李某某家门口时,被跑出来的家犬咬伤,最终双方坐上了原被告席。
据悉,2016年12月的一天,原告张某某去探望亲戚,途经被告李某某的家门口时,被告饲养的家犬突然从院子里冲出来,咬伤了原告的右手,并将原告扑倒在地。原告于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次日原告自行出院,转至兰州一医院,住院治疗18天。
此案经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原告张某某在出院医嘱上注明“患者自行出院,建议进一步进行手术治疗”,且未经主治医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院治疗,主观上有故意扩大损失的意图,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后原告遂将被告诉到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平川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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