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先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由所在乡镇安监部门审查,经县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并审查合格后,依法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合法的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进货(代销)。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
四、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口密集场所设立销售点。销售场所周边米范围内不得再设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周边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油库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
(二)不准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实行专人、专店或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五)临时销售场所烟花爆竹存储数量不得超过箱。
(六)零售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闸刀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采取防护设施,同时配备至少两只灭火器,临时零售点至少配备一只灭火器或消防水桶。
(七)零售点售货间内应当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八)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存放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安监、公安部门举报投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安监局:
公安机关: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白银市公安局
白银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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