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涛)5月20日,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刘川中队在京拉线吴家川路段设点执勤,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上午7时许,一辆号牌为甘D31***的大型营运客车由北向南驶来,执勤民警随将其拦停检查。
当民警在示意该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时,该车驾驶人表现很不自然,且车内飘出一股酒味。此时,执勤民警感觉到此驾驶人明显有异常,虽然不相信客运驾驶人会饮酒驾驶,但还是用酒精检测棒试吹了一下,酒精检测棒发出滴滴声响,显示饮酒。执勤民警随即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后,将其叫下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呼气式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该车驾驶人的呼气测试结果为:79mg/100ml,民警告知其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中队执勤民警将沈某带至大队办案区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处理。经查,该车驾驶人沈某某,白银市景泰县人,准驾车型为A1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沈某某将面临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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