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万盈)“入户抢劫”与“户内抢劫”虽一字之差,但性质却相去甚远。记者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决定支持由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一案提出的抗诉。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宋某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宋某至靖远县乌兰镇西滩村闇门社被害人王某家门口,向王某打听他人并进入王某家。在闲聊中宋某看见王某随身佩戴的项链、耳环,遂产生犯罪意图,强行将王压倒在沙发上,抢去王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价值5316元。逃离过程中,王某紧随其后呼救,宋某将王家大门用铁丝从外面拧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接到判决后,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属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抗诉案件后,承办人认真梳理本案证据,从逻辑、法律规定两方面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同时提讯被告人宋某,进一步查证了其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意图的辩解不能成立,并对其犯罪前科事实进行了分析,发现宋某实施该起犯罪事实前已实施多次盗窃行为,且在实施该起犯罪事实之后,仍实施多次盗窃行为,进一步印证其具有实施侵财犯罪行为的主观倾向。此外,经细致分析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发现一审法院之所以错误认定被告人宋某系一般抢劫,是因为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故在事实部分将被告人抢劫意图的产生也认定为入户后,但却并未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被告人宋某供述与辩解的虚假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应属于“入户抢劫”,并非“在户内抢劫”。
针对上述情况,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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