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内依法登记保存的卷烟,当事人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前来我局处理的,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接受处理。否则,我局将根据《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无主财产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靖远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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