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乔斌)宁夏籍农民杨某在8年前伙同他人实施抢劫,逃亡8年后终被抓获。近日,景泰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5月15日伙同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宁夏中宁县购买了线手套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到景泰县草窝滩镇翠柳沟欲盗窃羊只,因未盗得羊只,便在营盘水一招待所住宿。5月16日,该二人继续到翠柳沟伺机盗窃羊只时发现了正在放羊的孙某某,杨某和杨某某心生歹意,商量将孙某某捆绑之后将羊抢走。于是二人伪装在山中挖野菇,行至山顶和孙某某闲聊,趁其不备,用尼龙绳将孙某某手脚反绑,并把孙某某的12只羊和一部手机抢走。随后,杨某某和杨某将抢得的羊只拉至宁夏同心县进行变卖,将13300元赃款瓜分后全部挥霍。案发后,杨某某被抓获并判刑,而杨某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9年12月被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亲属代杨某向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3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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