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交友软件相识、相恋的四川籍男子侯某与甘肃景泰籍女子周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周某外出打工不归。侯某以对方骗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自己付出的包括彩礼在内的近13万元钱款。12月24日,记者从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侯某10万元彩礼中的8万,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要件和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给付彩礼,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承认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曾收到侯某转账的129900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该3笔款项129900元均系其向被告方给付的彩礼,而被告方坚持认为,其收受的129900元,各有其用,应区别对待,其中2017年3月30日给付的50000元属于彩礼,31日的50000元属于赠与零花钱,4月1日的29900元用于承办酒席花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017年3月30日、31日连续两日收到的共计100000元彩礼中的80000元;法院认定原告承办酒席花费29900元,是原告侯某入乡随俗而作出的自愿给付和自主处分行为,且被告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据足以证明确已耗费,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王万盈通讯员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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