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乔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9月3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定一“老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郭某某、王某某返还李某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并赔偿李某某货车停运损失。判决生效后,郭某某、王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将应该返还的执行标的物货车藏匿,并与法院玩“失踪”。因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景泰县法院依法以郭某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到案后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能自愿认罪,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被告人郭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法院依法裁定对其终止审理。
据悉,该案是景泰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期间,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且对“老赖”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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