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1年11月12日,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西翼南一巷发生一起水害事故,导致7名矿工死亡。8月8日记者获悉,该事故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谢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2日21时50分,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西翼南一巷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致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8.3万元。被告人谢某自2011年8月18日接管通达煤矿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景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作为通达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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