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停车秩序,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县各乡镇街道路段开展停车秩序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街道、集市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车辆必须按行车方向靠右有序停放;且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任何车辆不进泊位随意停放。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施划有停车泊位的沿街道路,允许车辆停放。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车、拖拉机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客运车辆不得在沿街道路交叉路口、道路中间以及交通流量较大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在允许停车路段上下乘客后即停即走。
三、严禁在设有禁停交通标志或施划有黄色禁停标线的主次干道、支路、进出小区路段停放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四、凡未按行车方向靠右停车、并排停放车辆的、逆向停车、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标志停车以及超出标线停车等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违法停车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撤除、挪用停车泊位。严禁沿街商户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拖移。
六、严禁在路内停车泊位,路外停车场、停车泊位内摆摊设点,进行修车、洗车、买卖二手车等占道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多次违法停车的“违法大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纳入征信系统。
八、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为有效缓解车辆停放压力,共建绿色文明美好家园,提倡广大市民低碳、绿色,文明出行,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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