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民小组组长侵占集体财产案件,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丰、黄某良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罗某光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责令三人退赔所侵占的集体财产。
三人均是年过花甲的老人,缘何招来这一罪责?此事还得从十年前说起……
2007年至2009年,身为西林县那劳镇某村屯第一小组长、第二小组长的黄某丰、黄某良及原村支书罗某光在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某屯的集体林地发包给舒某某,获得8万元承包费。2011年1月份,三人再次在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屯的集体林地发包给幸某某,获得3.08万元承包费。三人收取并私分承包费共计11.08万元后一直对本屯群众隐瞒前述情况。
直到2012年1月,舒某某去找黄某丰、黄某良要承包地二代杉木的群众签字和按手印时才东窗事发。该屯群众立即向纪委举报,纪委要求三人拿出集体资金收支账本核查,然而三人却不能及时提供集体资金账本给予核查,而是在一个星期后才提供三本账本,其中三人收取的承包费11.08万元并未在相应的时段内反映在原始账本的相应页数上,而是在后面的页数上才登记有部分收支情况,并另行制作两本新的“独立”账本用于登记2012年8月以后的所有开支。
案发后三人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其中罗某光退回其侵占的全部赃款。□班百佐 韦鳞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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