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朋友之间借款不还,被诉至法院。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即韦某欠李某借款本金40万元,限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
2014年4月1日,韦某由于石场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让李某帮他向银行贷款。因李某与韦某是好朋友,李某就用自家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贷了40万元给韦某。韦某得到40万元后拿出9万元还了之前所欠李某的购车款,余下31万元用于投资石场,双方约定李某向银行贷款的40万元及利息由韦某承担,每年由韦某给李某福利3万元,借款时间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但是,从2016年开始,李某再也无法与韦某联系上,李某遂以银行多次找其催还借款本金,无法归还为由将韦某诉至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韦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韦某应按约定还清借款给李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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