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男子戴某去钓鱼时,用脚踢了挡住自己去路的大黄狗一脚,不料被大黄狗咬了一口。戴某痊愈后,将狗的主人黄某告上了法庭。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古障法庭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即黄某赔偿戴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10110.55元。
2015年6月18日,戴某与杨某、罗某两位朋友相约去钓鱼,并于当天中午到达黄某经营的钓鱼处。第二天下午,戴某从主钓鱼棚走回居住的钓鱼棚时,黄某饲养的一只大黄狗在过道上挡住了戴某。戴某为了通行就用左脚去踢大黄狗,大黄狗被踢后咬伤了戴某。戴某立即前往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621.10元。黄某承认其家大黄狗咬伤戴某的事实,但他认为是戴某用脚去踢才被大黄狗咬伤,故不同意赔偿戴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先用脚去踢大黄狗才被咬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黄某作为钓鱼棚的所有者,本应该为前来消费的戴某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环境,却没有尽到职责,没有对自家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使自己养的狗影响了戴某的正常通行,造成狗咬伤戴某,所以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戴某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戴某的医疗费16621.10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共计20221.10元,应由黄某赔偿戴某10110.55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熊保明 黄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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