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两个女人为生意的事情发生口角,双方的儿子又搀和进来,之后吵架升级,最后引发流血事件。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身体权引发纠纷的案件。
2015年10月20日上午,63岁的王某芳与41岁的韦某兰因生意发生争吵,在争吵时王某芳的儿子常某良用手机对争吵现场进行录像。韦某兰一气之下便用手拍打其手机,王某芳见状上前拉开韦某兰,谁知王某芳因体力不支反被韦某兰撕打。闻讯赶来的韦某兰之子张某尚不问青红皂白,手持斧头即砍向手无寸铁的常某良,造成常某良左侧胸壁锐器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案发后,王某芳、常某良母子俩分别在西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10天。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兰、张某尚母子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28元且承担本案受理费,并提出两被告赔偿一部价值500元的手机及被砍坏的两件价值100元的衣服。
庭审中被告韦某兰、张某尚辩称两原告所受的伤是自身疾病,非他们侵权所致,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兰、张某尚因琐事争吵并先动手打原告,张某尚还用斧头砍伤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依法判决韦某兰、张某尚赔偿王某芳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共4353.4元;赔偿原告常某良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共7141.67元;赔偿原告衣服两件价值100元。
□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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