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陈某书、张某、李某林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64.07克,于6月21日分别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其中,领刑时陈某书年纪已达68岁,他的晚年生活将在监狱中度过。
2015年12月中旬,农某庄(在逃)通过电话联系陈某书问其是否能找到毒品海洛因,称百色这边有人愿意出价每克人民币450元购买。陈某书知悉后便主动电话联系张某并让其寻找毒品海洛因,张某遂电话联系其表弟李某林寻找毒品海洛因,三人随后达成了将毒品海洛因出售获利后均分的共识。李某林为偿还王某东(外号“老黑”,在逃)的欠款,在云南省师宗县与王某东联系后,以每克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王某东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与王某东约定将该毒品海洛因倒卖后的所得用于偿还欠款。
2015年12月21日晚,李某林从王某东处拿到少量毒品海洛因后,与陈某书、张某共同验货;验货通过后,李某林于次日从王某东处拿回一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带往广西销售。
2015年12月23日早上,李某林和张某将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放在李某林姐夫小轿车的后备箱处,由张某驾驶车辆前往云南省罗平县接陈某书。接到陈某书后,三人驾车前往西林县马蚌乡与农某庄汇合并停车吃饭。途中,张某将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交由陈某书,陈某书和农某庄随后在饭店卫生间处进行验货。验货结束后当农某庄称回家取钱,陈某书返回停车处等待时,三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书上衣右边口袋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64.07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涉案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书、张某、李某林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64.0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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