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判处赖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2015年6月的一天,朱某骑摩托车从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回西林县城,车行至某路段时被一个男子开小车碰着。朱某连人带车翻到沟边,他尚未来得及扶起摩托车,开小车的中年男子便开窗伸出头来骂道:“你怎么开车的,不看路吗?”当时两人车速都比较快,小车超车时碰到了摩托车,而小车司机居然还说自己的不是,朱某因此记恨在心,便拿手机拍下了小车司机及车牌。
一个星期后,朱某、赖某和玉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街上闲逛,朱某拿出手机给赖某、玉某看了一张照片,并对两人说:“你们去教训一下他,回来给你们200元。”话刚说完,赖某就看见照片上的男子(王某)骑着踏板车路过。3人马上骑上摩托车跟踪王某,途中,摩托车突然出故障,就把人跟丢了。次日傍晚,朱某看见王某在农贸市场附近,他便叫上赖某、玉某一起去找王某。赖某觉得装扮成“蒙面侠”会安全些,于是朱某便在路上买了几个口罩。
到农贸市场附近小区的巷子后,朱某看见王某推着踏板车准备离开。赖某见王某人高马大,担心打不过,就随手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棒,戴上口罩趁着傍晚光线暗,冲上去就往王某身上猛打。王某突遭袭击,弃车而逃,跑到对面商店铁门内并把门关上。3人踢了几脚门板后,见王某不出来才离开。路上朱某拿200元给赖某和玉某,但他们很“义气”,未要钱就各自回家。
经鉴定,王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于2015年9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6000元(已赔偿30000元),并取得了王某的书面谅解。此外,赖某也于2015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王
源
胡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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