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不是我的卡!
本报西林讯 俗话说,不义之财,莫生贪念。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何某荣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6月11日,何某荣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某营业所取时款,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已输入密码可操作的一张银行卡,页面显示“查询”、“取款”等字样。何某荣觉得奇怪,出于好奇就想试看能不能取出钱,试了一下能取出2000元,他转念一想能取不要白不要,又取出了3000元。得手后,何某荣将银行卡一起带走。回家后,何某荣告诉家人他在路边捡到一张银行卡,从中取得5000元人民币,家人信以为真。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荣处查获并追缴赃款人民币1300元,何某荣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谭某人民币3700元并取得了谭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荣冒用他人的银行卡领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王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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