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7月15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缴获作案工具射钉枪一支、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今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伙同杨某某(在逃)经密谋并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以乘车为由,骗被害人何某驾驶小客车行驶到省道321线160KM+820M处时,向某与杨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经改装过能正常射击的射钉枪等工具将被害人何某控制住,后将被害人从驾驶室拖到后排座位逼迫其交出钱财。因被路人发现,被告人向某与同伙杨某某未抢劫到财物即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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