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以低价购进伪劣卷烟加工包装成名牌香烟转售牟利,10月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成弟(化名)有期徒刑4年,判处朱天明(化名)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5月,被告人成弟开始在南宁市做假烟加工销售生意。自2012年7月起,成弟雇佣朱天明共同参与。成弟从自称为“李老板”的人处,通过物流公司以精品玩具、配件、茶叶为货单内容,多次购进伪劣卷烟。随后,成弟和朱天明将这些伪劣卷烟运到他们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的仓库内加工伪装成真龙、玉溪、芙蓉王、中华、红双喜等品牌烟,然后转卖给涉案人唐某、毛某、陆某、黄某(均另案处理)进行零售。涉案人唐某先后三次将购买的假冒伪劣香烟销售给西林县的何某(另案处理)。2013年3月12日,西林县烟草专卖局在何某的店内查获假冒伪劣玉溪、芙蓉王、真龙等品牌卷烟共16.8条。2013年10月15日,西林县公安局民警将成弟、朱天明抓获,同时在成弟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和其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及大学路的两处仓库内查获假冒伪劣真龙、玉溪、芙蓉王、中华、红双喜等品牌烟共计550.3条,还查获了包装卷烟的烫斗、空烟盒等物品。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成弟轿车后备箱及仓库内查获的550.3条假冒伪劣香烟涉案价值为153680元;在涉案人何某店铺查获的16.8条假冒伪劣香涉案价值为4947元。
另查明,2013年7月11日至10月15日间,被告人成弟、朱天明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购烟款182800元汇入户名为“徐佳”的账户内,用于购买劣质卷烟。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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