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近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李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9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韦某、王某等6人(已判刑)商量到西林县普合苗族乡者底河毒鱼。随后6人购买了8瓶200毫升装的赛丹乳油,将所买到的8瓶赛丹乳油一次性倒入河中进行毒鱼,造成该河段下游养殖户陆某家网箱内的鱼死亡。经鉴定,陆某等人被毒死的鱼价值人民币2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法院缴纳被害人陆某的损失赔偿款13000元。200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韦某、王某等人又购买了8瓶200毫升装的赛丹乳油,到该县八达镇八达村渭猫屯河口河段以同样的手段进行毒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向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质,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危害水产品生产发展,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禽畜财产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唐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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