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4月14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经过踩点后发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某号楼第5层的一间房间关着灯且未关窗,便从隔壁房顶爬入该层卧室,盗走劳某放在鞋柜上钱包内的现金以及衣柜抽屉内的现金共计2.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韦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韦某某系初犯,且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韦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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