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百色讯
3个小伙子相约去河边毒鱼,却造成附近水厂水源的污染。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农某龙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个小伙子为一时的贪念付出了代价。
2013年5月6日,18岁的被告人杨某邀19岁的被告人农某龙、李某去河边毒鱼,当天12时许,3人来到西林县古障镇周约村上石拉水库上游河段约一公里处,被告人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杀死”农药全部倒入河里,随后3人一起在河道下游打捞被毒死的鱼。因上石拉水库及其上游河段是古障镇水厂的水源,案发后,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一日,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等3人投放的“敌杀死”农药成分为甲氰菊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农某龙向河里投放农药“敌杀死”造成流动河水污染,威胁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3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陆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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