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3月6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兵、吴某林、李某华、杨某兴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元。
2011年9月21日晚,黄某兵、吴某林、李某华、杨某兴和吴某才(另案处理)来到西林县古障镇一林场盗窃堆放在路边的木材。几人将木材装车后,吴某林支付给黄某兵及吴某才600元,后吴某林、李某华、杨某兴将木材运到西林县某木业公司销售,获得赃款2000元后三人分赃。第一次得手后,2011年10月10日,黄某兵等四人又起歪念,再次伙同他人盗窃某木业公司堆放在路边的木材,不过这一次他们没那么幸运,被闻讯赶来的某木业公司工作人员抓获并报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兵、吴某林、李某华、杨某兴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800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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