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林讯
四岁女童在电站水渠边玩耍,不慎落水身亡。其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电站管理方承担责任,而电站部门则认为是死者父母未尽到保护责任等原因造成孩子死亡。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生命权引起纠纷的案件。
2012年12月14日上午,四岁的小燕没上幼儿园,跟着母亲许莉芬在家,而其母由于忙于家务没有注意看管小燕,等忙完家务才发现孩子不见,直至下午5时才报警救助。后经消防大队搜救,发现小燕浮在电站水渠上,打捞上来时已经死亡。2013年1月21日,小燕的父母以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小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1696元。
被告方认为,水渠修建于1965年,设计为明渠,当时该电站建成后,渠道周边并无居民,只是近年来西林县城扩大,渠道旁边甚至渠道上才建起了房屋。且被告在水渠的一些位置有安全警示牌作警示标示,原告明知自家小孩在渠道边玩耍的危险性而没在家门口设置防护栏,更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最终导致本案溺亡事故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小燕的死亡,其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因小燕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339元。
□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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