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精神病人涉嫌抢夺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2月底,陆某某因没有手机使用,便与他人合谋在田阳县城寻找手机店伺机作案。当天在一家手机店内,陆某某与同案犯陈某(正常人)假装购买手机,期间陈某将一挎包交给陆某某让其佯装付款并先到店门外等待接应,陆某某随后在挑选手机时趁店员不注意,手持两部合计价值6298元的手机迅速逃离该店。当晚,陆某某及同案犯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司法鉴定,陆某某患有轻度躁狂症,作案时处于病发期,但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陆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陆某某、陈某两人相互配合以达到盗窃目的,系共同犯罪,因此,法院依法对陆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陆某某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经司法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需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许祥韦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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