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近日,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与田阳县某服务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田阳县某服务公司赔偿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2007年3月,原告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阳县某服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承租被告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兴华西楼第一层三间门面,租赁期限5年。在履行合同中,由于田阳县人民政府进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承租的房屋重建,双方于2010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旧城改造完成后,在原来基本相同的位置,田阳县某服务公司安排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继续承租新建大楼至合同期限届满,面积为100~150平方米,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不向田阳县某服务公司支付任何补偿,如违约,田阳县某服务公司向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等。签订补充协议后,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按约定搬出承租房,让田阳县某服务公司的旧房改造得以顺利进行。旧城改造于2016年初完成,但田阳县某服务公司没有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安排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继续承租新建大楼。后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将田阳县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阳县某服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田阳县某服务公司向原告百色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赵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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