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有关规定,下列社会团体给予撤销登记,从批准之日起原登记证书、印章一律作废,今后不得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活动。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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