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火烧他人摩托车及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近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1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田阳县百育镇某村屯,用打火机点燃覃某某一辆三轮摩托车、马某某一辆二轮摩托车的油管,将摩托车燃毁。
2015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到田阳县百育镇一处山坡,将岑某一辆三轮摩托车开走,因其不会驾车摔倒在地,心里很气愤,遂用打火机将摩托车烧毁。次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又窜到岑某的厨房,用脚踢烂厨房窗户玻璃时,右脚被割伤,为泄愤,即用打火机点燃岑某砖瓦房旁边的简易棚,致使岑某的砖瓦房被烧毁,房子及房屋内的电动喷雾器、电焊机、抽水机、胶管等物品被烧毁。
2015年2月11日、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田阳县百育镇某村屯,用打火机点燃韦某某一辆三轮摩托车、黄某某一辆二轮摩托车,将摩托车烧毁。
2015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田阳县百育镇某村屯,用打火机点燃农某某两辆二轮辆摩托车及玉米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37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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