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截至今年4月,发生于田阳县那满镇一起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案的王某明、王某标、凌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芳、黄某丰、覃某某、黄某宏等9名案犯相继落网,分别被县人民法院判处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8月,王某明、王某标、凌某某密谋猎捕猴子,后叫黄某宏、刘某某、黄某芳、周某某、黄某丰及覃某某帮助围捕。覃某某等人明知野生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见有利可图仍同意参与。覃某某等人在那满镇光琴村“龙东”山上搭建捕猴棚,然后在山下蹲守,阻止猴子下山觅食,迫使猴子因饥饿而进入放有食物的捕猴棚内觅食后猎捕。2010年9月10日,覃某某等人捕获的9只猴子被黄某收购,黄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捕猎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破案后9只猕猴已移送自治区珍稀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
法院认为,9被告人结伙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9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罪。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蒋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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