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东讯
以为车子不是自己偷来的,帮人销售不犯法还得利,没想到触犯法律,黄某对自己代人销赃的行为懊悔不已。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黄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覃某(另案处理)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后覃某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交黄某代为销售,并告诉黄某该车是偷来的。当日,黄某将该车以1300元价格卖给他人,本人从中获利300元。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500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摩托车已退回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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