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某、韦某、林某、黄某、何某因贪图便宜和非法获利,收购赃物进行销售,被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2013年7月25日凌晨,陆某和覃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盗走被害人阿军(化名)存放在仓库内的125件红牛饮料(价值14375元)。当天早上6时许,周某应陆某和覃某的要求,在明知是陆某、覃某盗来的红牛饮料的情况下,仍按陆某、覃某的意思并通过林某从中联系,将盗来的红牛饮料装车运往本县五村镇、洞靖乡等百杂店销售。而韦某、黄某、何某明知运来的红牛饮料是盗来的赃物,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收购了65件、20件、16件,价值分别为7475元、2300元、1840元,后以零售方式出售获利。案发后,周某、何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韦某、林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林某为非法获利,帮助他人销赃;被告人韦某、黄某、何某为贪图便宜获利,明知是赃物,仍收购和销售;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某、韦某、黄某、何某分别被处罚金8000元至3000元不等。□赵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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