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被告黄程(化名)承诺于3月30日前归还所租车辆,并承担车辆租金112000元,承担因交通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罚款3800元及代扣86分费用12900元。
2012年7月30日,原告田阳县某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黄程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黄程租用某租赁行东风日产小车一辆,租金每月为7000元,每半个月交一半租金。2012年8月至11月份,黄程均按约交纳租金。但从2012年12月份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共16个月,黄程未支付租金,也不返还车辆给某汽车租赁行,且黄程在租用车辆期间,共产生24条交通违章记录,被罚款3800元,扣86分,黄程还私自拆除该车定位器,使汽车租赁行找不到该车辆。由于与黄程协商无果,该汽车租赁行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田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做被告黄程亲属的思想工作,终将应诉材料送达到黄程手中,经组织双方调解,化解了纠纷。
□潘少勇
龚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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