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韦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玉某海在公路上行驶,被告黄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韦某相撞,造成玉某海受伤。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
2010年8月11日,韦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玉某海沿国道324线由田阳县城西往城东方向行驶,而黄某饮酒后也驾驶着一辆摩托车与韦某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三人受伤。事发后,玉某海先后花去了16736元治疗费。
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黄某担同等责任,玉某海无事故责任。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玉某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韦某、车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共31152.35元。后来,玉某海自愿放弃要求好友韦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黄某赔偿玉某海6700元,车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17389元。
□罗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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