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年轻小伙黄某和在租车行租了一辆小轿车,为了“哥们”义气,他违反与车行的约定将车借给朋友黄某练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因此,车行把黄某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近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黄某和与朋友黄某练一起赔偿车行17400元。
2011年4月25日,黄某和与田阳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向车行租赁了一辆别克小轿车,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500元的押金。期间,黄某和违反合同约定,将租来的小轿车借给朋友黄某练驾驶。4月26日晚上,黄某练驾驶该车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黄某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租车行代替黄某练支付车辆施救费1650元、护栏损坏赔偿金4250元、路树赔偿金100元、拖车费1400元,共计7400元,并将车送去维修。
今年6月11日,租车行以黄某和违约为由,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赔偿车行各项损失共计7.6万元,并将黄某练列为案件第三人。
不过,在法官的最终调解下,黄某和自愿一次性向租车行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7400元,第三人黄某练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龚秀金
周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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