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阳讯
原告黄大西与韦敏相识恋爱后,韦敏冒用其姐韦维的名字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因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原告已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现原告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田阳县民政局颁发的桂阳结字0700973号结婚证。2012年12月18日,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事实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予支持。
2005年7月,黄大西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时认识韦敏,随后互生好感并同居。2007年3月15日,韦敏冒用其姐韦维的身份证、户口簿与黄大西到田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拿到结婚证,结婚证姓名登记为黄大西和韦维。之后,韦敏与原告继续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4月生育一个女孩。
2011年12月19日,黄大西与韦敏因子女抚养纠纷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查明:韦敏与韦维是同胞姐妹,并判决由黄大西抚养女儿。2012年7月19日,黄大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证。
法院认为,黄大西在没有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下与韦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韦敏冒用其姐韦维的身份证、户口簿在结婚登记表上登记,导致田阳县民政局错发了结婚证,该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婚姻条件。因此,依法撤销了该结婚证。
□文
勇
韦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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