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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定金”非“订金” 预付要分清

来源:右江日报 2018-12-13 09:0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田林讯近日,田林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6月9日,当天晚上,田林县的董女士到田林某珠宝店欲购买玉器,店员向她推荐了一款2800元的玉挂件,董女士十分喜欢,表示几天后到店购买。店员告知董女士,可以先付押金,该饰品可为其保留,随后董女士交付了200元押金,店员为董女士开了收据单。6月10日,董女士与人聊起此事时,听友人说该店的玉器质量不佳,在不知真假的情况下,董女士找到店员,表示想要拿回200元押金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店员为董女士开出的收据单上写的既不是“押金”也不是“订金”,而是“定金”,但当时董女士并未在意。在多次与店员、店主协商未果后,6月25日,董女士向田林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由于店员给董女士开出的收据单上注明了“今收到董某购买玉挂件定金200元,约定七天内到店内提货,并交足尾款”,商家与董女士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董女士后悔不想购买该玉挂件了,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玉挂件质量不合格或与标注的情况不符,否则这笔钱是不能退回。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愿意让董女士在原定金200元的基础上增资168元(合计368元)另购买一件999足金3D转运珠,董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田林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二者的不同。“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适用于“定金罚则”,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了,则不能拿回;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违约金要双倍返还。

“订金”则不一样,因为是预付款,不管哪一方违约,非特殊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可以拿回。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或服务时,需看清商家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特别是“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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