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的规定,凡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间的矿业权人,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登录“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及时填报2017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矿业权人未依照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或公示的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置。由此造成的矿业权人无法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事项的,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田东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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