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班某与黄某于2004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2008年4月3日在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10日生育次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7月9日在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班某抚养长子,黄某抚养次子。离婚后,黄某没有履行抚养次子的义务,而是在离婚后的第三天将次子送至班某家。2013年8月23日,班某与黄某就子女抚养再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次子的抚养权变更为班某抚养,黄某有义务协助办理更名手续,且不得以班某经济困难为由要回小孩的抚养权。补充的《协议书》签订后,黄某既未支付抚养费,亦未配合原告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班某自行协商未果,遂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次子的抚养权归班某所有;同时请求判决黄某从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日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处理意见:
该案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班某仅要求判决次子随其生活,放弃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班某与黄某的婚生次子跟随原告生活,班某独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黄某协助办理小孩的户籍登记及与此相关的手续。
法官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本案属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反面典型。原、被告育有两名儿子,离婚后各带一名随己生活本是最优方案。但是,由于被告为使本人今后再婚更容易或生活更舒适,视子女为包袱,直接将小孩丢给原告,推卸其抚养、监护儿子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变更抚养关系以及追索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为了尽快解决小孩的户籍问题,也为了避免诉讼时间过久对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做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由此可见,虽然婚姻法及相关的解释对类似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违法成本过低且无相应罚则。如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法院尽管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但执行起来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多为一方让步了事,不然损害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新闻推荐
本报田东讯近年来,田东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突出重点,综合发力,积极探索残疾人脱贫奔康路子,残疾人事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加强组织领导,让残疾人工作“动起来”。县残工委调...
田东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田东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