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甚至威胁生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很多女性(大部分遭受家暴对象为女性)为了孩子着想,即使自己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往往也是持隐忍态度,这非常不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这就呼吁女性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杨某(妻子)和刘某(丈夫)同村,双方自小认识,长大后相恋并于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8日生育大儿子,2012年2月1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偶有吵架但生活基本平静。2014年7月3日,被、原告的争吵升级到肢体冲突。11月22日晚,两人再起冲突,杨某向房东求救并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原告左腿股骨转子间骨折,并被植入25枚钢针。住院期间,刘某支付了医疗费并全程照顾杨某,但双方的感情没有好转,反而日渐恶化致无法挽回。2015年5月4日,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未果。杨某遂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大儿子由刘某抚养,双胞胎儿子由杨某抚养,3个儿子的抚养费各自承担一半。
刘某辩称,其不愿意与杨某离婚,也尽量挽留。杨某受伤的时候,他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整个住院期间都很好地照顾杨某。他认为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但杨某执意要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判决大儿子由他抚养,杨某抚养双胞胎儿子。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刘某表示没有能力支付,但是杨某腿伤的后续治疗,他必定会全力救治。
处理意见:
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法院审理认为,一对双胞胎儿子年仅3岁,正是需要母亲呵护关爱的时候,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故依法准予双胞胎儿子随杨某生活,而大儿子随被告刘某生活。由于刘某对其妻子进行了家庭暴力,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刘某赔偿其妻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当地物质生活水平,酌定杨某、刘某共同承担每个小孩每月生活费8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刘某多次在婚内对杨某实施殴打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同时给杨某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构成了家庭暴力,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到了重大的创伤。在这起案件中,离婚对于杨某和刘某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同时,对年幼孩子的成长环境也是有利的。这就呼吁女性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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