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东讯
村民凌某承包村集体土地种植甘蔗,因拖欠承包费,村小组强行砍卖其甘蔗以抵扣承包费。凌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村民小组赔偿凌某2660元。
2004年5月,凌某与田东县那坝屯就“六三”地块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那坝屯将该地承包给凌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共4000元。承包期满后,凌某未与那坝屯续签承包经营合同,也未交纳承包费,但继续在该地块种植甘蔗。那坝屯多次向凌某催收承包金未果后,于2009年3月组织数人将凌某种植在涉案地块上的甘蔗砍运卖给田东某糖厂,后直接将2871元甘蔗款扣划2660元到那坝屯的集体账上,以冲抵凌某2007年至2009年间拖欠的承包金,余款退还凌某。事后,凌某不服,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糖厂赔偿其甘蔗款2660元,并要求那坝屯共同赔偿其损失。□欧阳阳
韦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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