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安排平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平果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本规划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制定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规划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优化布局原则。本规划根据辖区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优化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控制过密片区布局。
(四)服务社会原则。本规划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方便群众、适应消费为布局考量因素,合理照顾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调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四条平果县范围内零售点分为以下十五种情形:
(一)县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街道的零售点;
(二)开放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的零售点;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的零售点;
(四)工厂、工业园区生活区内的零售点;
(五)工厂、工业园自发形成集市的零售点;
(六)专业停车场内的零售点;
(七)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
(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候车大厅内的零售点;
(九)大专院校校区内的零售点;
(十)地下商业街的零售点;
(十一)乡镇(不含马头镇)政府所在地的零售点;
(十二)农村村屯的零售点;
(十三)国道、省道及县道公路沿线的零售点;
(十四)封闭式旅游区、度假村内设置的零售点;
(十五)特殊行政管理区内的零售点。
第五条县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街道的零售点布局是指县政府所在地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全部街道,具体分为:繁华街道、一般街道、其他街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60米以上;
(二)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70米以上;
(三)其他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80米以上;
(四)在不同街道交叉拐角处无法确定该范围所属街道地域设置零售点的,以要求最高街道间距设置零售点;
(五)开放式的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按本规定本条第(一)、第(二)、第(三)项,以所在地域的路段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
(六)城中村零售点的设置参照本条第(三)项其他街道设置;
(七)封闭式的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按照该小区实际入住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
(八)工厂、工业园区生活区内按照从业人员数量为标准设置零售点,以800人为基数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800人的等同于800人设置零售点);超过800人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朝向生产厂区外经营的按所在地域的路段间距标准办理;
(九)工厂、工业园自发形成的集市设置的零售点,规模在100个固定摊位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规模在100个固定摊位以上的,每增加100个固定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十)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规模在100个摊位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规模在100个摊位以上的,每增加1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地域的路段间距标准办理;
(十一)专业停车场内按照固定车位数量标准设置零售点,固定车位不满50个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固定车位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3个,停车场内零售点与停车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十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候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2个(含2个),且间距不得少于10米。候车大厅外的零售点,按本规定本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第(四)项,以所在地域的路段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
(十三)大专院校校区内设置零售点,按照在校师生和从业人员人数为标准设置,15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个校区只设1个零售点,无增设条件;
(十四)地下商业街的零售点设置,参照该路段地面的所在地域间距标准办理。地面下的零售点和地面上零售点互不参照。
第六条乡镇(不含马头镇)政府所在地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街道(干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二)其他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三)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内原则上设置零售点1个。候车室外按本规定本条第(一)、第(二)项,以所在地域的路段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
(四)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设置零售点1个;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上的,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摊位实际数量以市场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且零售点间距半径不得少于15米。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屯的零售点设置,人口数量在150人以下的村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量在150人以上的村屯,每增加150人增设1个零售点,农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农村村屯自发形成的集市设置的零售点,规模在30个摊位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规模在30个摊位以上的,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得少于15米半径范围。
第八条国道、省道及县道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不含贯穿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村屯集市的公路。
第九条封闭式旅游区、度假村内及农家乐性质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的,原则上每个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含2个)。封闭式旅游区、度假村内及农家乐性质的经营场所朝外经营的,按照门面朝外所在区域标准设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一)县城所在地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含300m2)的商场、超市、酒楼、饭店、KTV、酒吧、咖啡厅、茶庄(馆)等娱乐服务场所;
(二)乡镇所在地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含200m2)的商场、超市、酒楼、饭店、KTV、酒吧、咖啡厅、茶庄(馆)等娱乐服务场所;
(三)营业规模在5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旅社;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但未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网吧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并且经营规模在100台计算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内,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七)不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培训基地、戒毒所、部队营区等特殊场所。
第十一条所有经营场所毗邻街道有互通的门面,必须同时符合所有门面朝向的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县城内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20米范围内,乡镇政府所在地、乡村中、小学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周围10米范围内;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商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但在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已设置在中小学校周围的零售点,原持证人歇业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5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一人只能有一个新零售点可以按照50%标准设置,且不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的情形。
第十四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零售点,原持证人自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在本县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5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一人只能有一个新零售点可以按照50%标准设置,且不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门面中心与最近零售点门面中心的间距,最近距离的测量方法是按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间距。有固定隔离带、隔离栏、绿化带、双向通行的四车道以上道路,划有双实线的道路或者禁止通行双黄线的街道、道路视为障碍物,不以其对侧零售点作为参照。所有经营场所有互通的门面,应以零售点最近的门面中心点为起点测量与最近的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对零售点间距和半径的测量必须使用测量工具,允许误差在规定间距的3%以内。
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繁华街道”指的是:新兴路、朝阳街、平新街、民生路、东街、兴平路、教育路、平中路、城龙路、建民路、人民路、江滨路、龙江路、三中路、富强路、亿鑫商业街、南街、北街、岜造路、铝业一号路(详见列表)
“一般街道”指的是:大学路、富竹一路、富竹二路、龙明街、铝业二号路、上马头街、铝城大道、迎宾大道、二中路、礼宾路(详见列表)除繁华街道、一般街道名录外的街道均划为“其他街道”。
第十七条本规划居民小区分为“开放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和“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两类。封闭式小区是指有围墙、围栏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小区。小区实际入住居民户数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并经烟草部门核实的证明为准。达到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商场”指的是: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本规划所称“超市”指的是: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摊位”含敞开式、开放式和露天式的铺位或摊位,但不含临时性摊位。摊位实际数量以市场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称大专院校校区零售点指的的是在大专院校校区内设置的零售点,在校师生和从业人员人数的依据,以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农村村屯指的是:依据平果县行政区划划分标准划分的自然村、自然屯。农村村屯常住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公路沿线的零售点,是指处于距国道、省道及县道公路路肩30米范围内,且经营场所门口面向公路的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申请设置卷烟零售点所在的对外营业场所(楼层)面积,不含办公区、仓库区等非对外营业场所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得少于”、“不低于”包含本数;所称“不足”、“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由平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于2014年4月30日公布实施的《平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10日
附表:平果县街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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