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128吨食盐无证批发牟利》后续: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在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平果一调味品批零店老板韦某以配送商名义,将购入的128吨食盐进行二次批发牟利(详见本报2017年12月7日A11版报道)。日前,平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7年,平果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坡造镇、新安镇的市面上,均发现有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货的“白象牌”食盐在销售。据了解,这些食盐均为韦某上门推销。该局于同年11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韦某系平果县某调味品批零店的负责人。2017年3月至10月,韦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先后4次通过百色某商贸公司批发购买“白象牌”食盐共计128吨,再假借配送的名义,将其中64.85吨食盐批发到平果县多家商铺,非法获利1.39万元。
法院认为,韦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食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韦某配送的食盐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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