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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赖在前妻家 法院判其搬离

来源:右江日报 2017-12-22 09:36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离婚好几年了,前夫卢某却不愿搬离其前妻王某玉的房屋,并纠缠王某玉。为此,王某玉诉至法院要他搬走。日前,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判令: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走其放置在王某玉住房内的物品。

2008年9月,王某玉与卢某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即闪婚,双方均系二婚各带来一个小孩组成新的家庭。婚后,卢某搬到王某玉的家与王某玉共同生活。由于婚姻基础差,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0年6月,王某玉与卢某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各自的子女各自抚养;三、离婚后男方搬出女方家另住。该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双方藕断丝连,卢某不愿搬走,双方仍同居生活。2014年以来两人经常争吵,王某玉多次要求卢某搬离,但遭到卢某的打骂、威胁。虽然王某玉也曾报警,卢某仍拒不搬走。2015年初,身心疲惫的王某玉找人更换了房门锁,并坚决要求卢某搬走其个人物品,但卢某并不予理睬。为此,王某玉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卢某立即搬走其放置在王某玉住房内的物品。

法官评析: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已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离婚后,双方已解除原有的身份关系,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搬出原告的家。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居住在原告家,侵犯了原告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搬走其放置在原告住房内的物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日前卢某已搬走其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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