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指出:下班顺道买菜出现意外也算工伤!8月20日,这一消息经全国各大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社会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如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
对于这条新规,百色市市民对此有何看法?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绝大多数市民已经从媒体上了解到了这个消息。
“这很人性化啊,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在市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周女士称,自己单位临近人民市场,常常下班后就会顺道去买菜。
“我看新闻了,其中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等\’规定得很细,体现法律的进步。”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张先生称,自己几乎每天都要在下班途中顺道买菜。“万一真出什么事了找单位也就更有底气了。”
“规定看上去很美好,但是真正实践起来恐怕不好操作,怎么才算合理呢?这样的概念不好把握。”“比如下班去买菜跟人家碰撞双方受伤,这算工伤吗?比如上班途中因为看热闹而发生事故,这也算工伤?”在本地某网站论坛上,有部分网友在力挺新规的同时,也提出一些此类的问题,他们认为规定是好的,但是实际应用起来可能会存在一些界定的问题。
本地案例:
2014年1月25日晚11时许,平果县邮政局的林某前往单位上班,当到邮政局大门时,看到邮车已经停到单位大院内的收发室,但没有见到值班门卫,其在叫开门均没人应的情况下,于是翻越高约1.6米的电动大门栏栅,不慎摔倒导致其左脚髌骨骨折。平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13日认为林某系擅自爬邮政局电动大门摔伤的,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范围,故不予认定为工伤。林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林某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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