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在思想认识和精神意识上认同法治建设,支持全面依法治国,让法治认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心理基础,才能促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让群众认同法治精神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宪法和其他法律权威,稳定社会大局。法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让群众认同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才能真正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保证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是良好社会心态形成的重要保障。让群众认同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可以重构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体系,用科学立法明确公民的法定权利或权益,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用民主科学的程序法制定程序规则、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规范行为,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培育良好社会心态。
(三)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让群众认同法治精神,在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发展和完善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协同化、智能化、专业化,夯实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最终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创新社会治理。
二、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切实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在法治建设中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正确而伟大的选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国家治理之道,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进国家治理方式。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形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随着国家法治建设逐步提高,人民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高人民群众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认同感。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认同感,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情怀,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各项公共事务中,尤其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行为中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情怀,开展一切法治工作。首先,在立法工作中,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扬人民民主精神,不断完善立法制度,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听取人民意见,解决人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在普法工作中,尤其要始终保持人民情怀,对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要进行答疑解惑,对于群众普遍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问题,要重点普及、反复教育,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基层人民能够了解法律常识,学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治机制督促全体公民守法遵法。要真正实现全体公民守法遵法,必须运用法治机制开展监督,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我国的治国方略是依法而治,法律处于一切权力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领导干部,他们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具有一定的公权力,要从制度上杜绝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也要从主观上防止领导干部滋生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心理,这需要培养领导干部敬畏规则的意识。因此,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宣誓制度要求各级领导以庄严的形式向国家和人民做出重要保证,目的是让各级领导从内心树立宪法意识,彰显宪法权威。
(四)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德治是社会关系的基石,要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除了加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还要运用道德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爱国情操、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等方面进行教育,加强个人、集体与社会的道德建设。当人们具有了良好的品德修养的时候,就更容易从内心里自觉自愿遵守法律。只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法治理念才能深入人心,社会发展才会更加有序和谐。
(五)坚持推进良法善治,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要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必须始终坚持推进良法善治。要推进良法善治,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得出“独立自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宝贵经验,这种精神挽救了中国革命的危局,催生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带领中国走向了富强之路。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特色相适应,才能有效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维护多种文化交融。同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反对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特征,将国情和区情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才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越走越远。
(作者单位:中共百色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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