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有道
管弦士
据《南国早报》报道,今年6月下旬,深圳一家公司向百色市无偿捐赠光能路灯9400盏。百色市政府某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辖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路灯分配发放安装工作,而公司可本着农户自愿原则,对农户自行购买路灯给予帮扶优惠。公司人员拿着红头文件下乡举行“培训会”并推销路灯,引起一些农户质疑。
百色市这家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红头文件,有没有给这家公司帮忙推销产品?主观上未必有,但客观上应该有。否则,公司人员就不会拿着红头文件下乡开“培训会”,农户也不会对该公司“拿着文件来推销”予以质疑。
拟定、下发红头文件的单位,或许还不太明白,究竟红头文件有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在笔者看来,起码有三条框框不容突破:一是恪守法规,二是体现公平,三是符合程序。百色这家政府部门涉嫌“帮忙推销”的红头文件,至少违背了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公司做慈善活动,是好事;下乡推销路灯,也是公司的权利。可是,文件把慈善和推销关联起来,赤裸裸标明路灯的市场价、帮扶优惠价、优惠日期、购买方式等,“味道”和“画风”就变了。
举个例子,牛奶公司捐赠一批牛奶给某县贫困学生,该县为此下发文件,号召全县学生家长为孩子购买该品牌的牛奶,其中的不妥之处不言自明。红头文件为路灯“开路”,和替牛奶“护航”,性质是一样的。这跟自愿还是强制购买无关,而是跟文件越界有关,它超出了职责范围,误导了文件受众,对其他同类产品构成了竞争上的不公平。
红头文件一旦涉嫌“帮忙推销”,会有损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文的具体部门“不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已属不该,而一些政府部门“揣着明白装糊涂”,打擦边球甚至不顾脸面强行推销商业产品,那就非常可恶了。
比如“卖烟文件”:湖北省公安县曾下发红头文件,层层摊派卷烟销售,导致出现销售量与村干部工资挂钩的现象。
比如“卖酒文件”:山西省芮城县西陌镇农民曾遇到一件怪事,要领当年的粮食直补卡,就得先买一定数量的当地某品牌酒。
比如“卖书文件”: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通过红头文件向党政机关强行摊派其作品。一本是定价418元的《大伦书法作品集》,一本是定价35元的《岁月如诗》,由此挣了3000多万元……
显而易见,红头文件“帮忙推销”,有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红头文件需要主动避免“帮忙推销”之嫌,而对于未能主动避免的,不管是无意之举还是刻意为之,相关的预防和纠偏机制就需及时出手。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对红头文件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体制框架,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笔者以为,为让公权力不再随意或者任性出台红头文件,还需要增加一条“有责必究”,倒逼红头文件规范、严谨起来,以免其在有意无意之中“夹带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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