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有关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分别给予撤销登记,从撤销之日起原登记证书、印章一律作废,今后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活动,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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